林木种子生产、经营许可证
第一条 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。
第二条
申请人对象:需要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或者跨县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。
第三条 须提交的材料:
1、当事人的书面申请;
2、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(书面材料一式三份,电子版本一份);实地考察情况登记表;申请材料登记表。
3、林木种子生产、经营场所照片和合法使用证明;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和聘用合同(协议)的原件和复印件。
4、注册资金证明。
5、林木种子生产、加工、包装、储藏、检验设备清单及照片、使用证明。
6、林木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书、生产包装技术人员资格证书。
7、生产经营主要种子的种类及树种(品种)名称。
第四条 办理程序
1、申请从事主要苗木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。
2、县林业局林木种苗检验员实地考察、办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,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,报主管领导审核,上报市林业局审批。
第五条 办理期限
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。决定许可的,于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。